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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不宜作为“第二阅览室”

1998-07-01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近段时期连续报道关于新华书店成为“第二阅览室”的说法引起各方读者争鸣。我认为新华书店变成““第二阅览室”观点是不妥的。

新华书店业务与图书馆业务是不同的。新华书店业务是将国家出版部门出版的图书及电子等各种出版物发售给读者个人或单位集体,是营销型文化企业,需要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书店企业是自负盈亏的,同时需要上交国家利税,企业经营受到影响,不仅上交国家的利税不能完成,职工收入也无法保证。而图书馆则是国家文化事业单位,主要是为社会效益服务,是城镇公民或企事业内部的公益型机构,其职工工资和馆建经费都是由国家财政或企事业内部提供资金,不存在经营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新华书店与图书馆、阅览室是两个不同的部门,各有其职,不应,也不能相互并论地取而代之。如果硬性地把新华书店搞成是第二图书馆、阅览室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另一方面新华书店同时有着服务社会,存在着社会效益问题,但社会效益也存在着两个方面。一方面新华书店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出版物推荐给广大读者的过程中,控制着西方资产阶级的精神垃圾和糟粕文化从新华书店流入社会,堵塞着黄色出版物与非法出版物的泛滥,以及社会总体利益与图书发行的社会效益等,这是新华书店在经营活动中为社会作的服务,另一方面,新华书店利用图书种类繁多,更新快速这一特点,为书友提供在一定的阅览服务之中。这第二个方面是有条件的,而不是向城镇公益事业的图书馆、阅览室。读者来书店阅览是以购书为目的的,而以看书阅览为目的的书友则应去城镇公益事业的图书馆。

书店与图书馆也存在着联系,有交叉的一面,两个部门都是读书人聚集的地方。如果强制把新华书店与图书馆隔裂开来,要读者买书到书店,看书到图书馆、阅览室也是生硬的,不妥的做法,这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规律,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还是可以采用折中主义手段来解决。也就是说,目前考虑到群众的呼声问题,新华书店可以研究讨论设立书店附设阅览厅,这也有一定的意义。本人谈的上述观点仅作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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